| 工作內容 |
(一)受理經檢察官或觀護人指定採驗尿液之觀護對象之報到及引導其進行尿液採集。
(二)填寫尿液採集作業之相關表單、簿冊及操作電腦登錄事項。
(三)答覆受採尿人詢問有關尿液採集之相關事項。
(四)全程監看受採尿人將尿液檢體分裝完畢及有無調包、攙假情事。
(五)檢測尿液檢體溫度。
(六)依規定保存檢體並上鎖於設定攝氏6度以下之冷藏櫃。
(七)適時穿插盲績效監測檢體在送驗之檢體批次,並管控數量佔該年度總檢體數5%以上。
(八)通知檢驗機構派員簽收領取檢體。
(九)每月統計、分析各項尿液採驗結果與其預算支出情形。
(十)例行檢查相關器材、設施及物品,遇有異常即行通報,確保採尿業務 正常運行。
(十一)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十二)協助機關政策執行相關業務。
(一)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經勞工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勞工體格檢查之醫療機構體格檢查,身心健康,
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三)性別不拘,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
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四)具有word、excel、中文打字等基礎電腦操作及使用能力。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甄選為本署之約用人員:
1.進用時為機關首長、機關內各級主管或其上級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
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2.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5.有刑事案件,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
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依法撤職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
尚未消滅者。
7.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參加甄選報名人員,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報名表及簡要自傳表。
(請於本署網站自行下載列印http://www.tyc.moj.gov.tw)
(二)具結書。(請於本署網站自行下載列印http://www.tyc.moj.gov.tw)。
(三)勞工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勞工體格檢查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三個月內之
「一般勞工體格檢查表」乙份。(備註:如為影本須有醫療機構或本人在
該表適當位置加註:內容與正本相同之相關字樣)(請於口試前1日補件)
(四)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文件(女性免附)。
(五)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