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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115 年編制內雇用人員招考進用簡章
壹、甄選條件:
一、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設有戶籍
者,得參加甄選(報名人員須役畢或有免服兵役證明
文件、具現役軍職人員身分,應於報考前簽奉旅級以
上單位主官核准,錄取後報到前應辦理退伍)。
二、迴避進用規定:
(一)進用單位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
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
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二)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
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三)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
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
進用單位進用。
三、具下列其中一項者不得報考(含已完成報名)及進用: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罪、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
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
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
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
定。
無(本件屬一般公務資訊)
第2頁,共32頁
(三)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
戶籍滿 20 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者。
(五)違反國籍法規定,或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
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六)違反前款迴避進用規定。
四、每人限報考一單位一職缺,不得重複報名,違者不論是否錄
取,一律註銷報考(含重複報考)或進用資格。
職缺:通信系統指揮部通資四中隊「作業員」3員、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人事員 」及「文書員」各1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