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內容 |
壹、工作內容
一、校園安全維護工作:
(一)校園安全生活之促進與維護;如交通安全促進與維護、學生藥物濫用與校園霸凌防制、安全教育及防護訓練、不良組織防制、反詐騙、校園內外安全巡查等相關事宜。
(二)危機管理與校園安全通報等事宜;如輪值校園安全值班工作,校內外緊急事件處理及通報等相關事宜。
(三)學生校外生活輔導、賃居生輔導訪視、校外聯合巡查、校外駐站輔導、暑期青春專案聯合巡查、夜間春風專案巡查等相關事宜。
二、學生生活輔導工作:
(一)學生生活輔導;如學生暴力事件、偏差行為、管教衝突、高關懷青少年、弱勢學生等相關處置及輔導事宜。
(二)學生服務等相關事宜;如學生兵役、急難慰助金申請、工讀輔導、學產基金業務等相關事宜。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如全民國防教育教學用槍管理、學生宿舍管理及其他促進安全校園生活等相關事宜。
四、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學校及學生校外會之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貳、進用人員應具備資格及進用方式
一、學務創新人員屬專職人員,而非保全(或警衛)人員。
二、應具大專畢業以上學歷並符下列資格之一及進用方式如下:
(一)具有教育部校安(含學務創新)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二)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年滿20歲(含)以上。
三、進用方式:
(一)上述人員如尚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書者,可由本局依「先用後訓」原則先行分派至學校服務,但應於進用之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教育部校安(含學務創新)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如有下列情形致無法取得合格證明者,不在此限:
1.因培訓班次正取員額不足,但已列為備取人員者。
2.因教育部未開設相關班隊致無法參加培訓者。
(二)如發生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情事者,不得參加甄選,如於錄取後發現者,應取消其資格。
(三)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四)應僱人員不拘性別,惟均須通過公立醫院之健康檢查合格(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
參、人員進用後須配合進修部輪值上班,進修部13:30-22:30,日校07:30-16:30(含1小時用餐時間)
參考資料請參閱https://csrc.edu.tw/jobbank/crea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