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內容 |
空軍第七戰術戰鬥機聯隊
115年評價聘雇人員第1次甄選(招考)計畫
壹、依據:
一、國防部112年12月04日國勤軍整字第1120336830號令頒「國軍評價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修正。
二、國防部空軍司令部100年11月1日國空後品字第1000009403號令發「空軍評價聘雇人力需求綱要計畫」。
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112年12月25日國空後品字第1120298788號令頒「空軍評價聘雇管理作業程序」修正。
四、國防部空軍司令部107年2月2日國空後品字第1070000815號令發「本軍107年評價聘雇人員招考事宜」。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部107年11月6日國空後品字第1070008080號令發「評價聘雇人員績效獎金釋疑事宜」。
貳、目的:
因應「鳳翔專案」,各單位皆派遣大量人員至四及五聯隊實施飛機修護轉換訓練,為確保單位修製能量滿足工作需求,遂依據國防部政策指導採取招募評價聘雇人員方式,持續支援部隊任務需求。
參、考選任務編組及職掌:
一、本次考選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如附表1),辦理相關事宜。
二、凡擔任委員職務者,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辦理,遇規定範圍情況,須主動迴避,並立即更換職務,確保甄選作業依法行政,法規敘述如下: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1、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2、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3、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4、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二)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肆、考選規定:
一、招考員額:
(一)本次招考專業各職等分配情況如后:
115年度
配件專業 個裝專業 地裝專業
招考職等 八職等 0 0 1
合計 1
(二)依「空軍評價聘雇人員管理作業程序」第六項第三點、依據勞基法第二十條規定,得商定留用原相同工作性質之勞工(原編制內聘雇人員),其工作年資應繼續予以承認。
二、招考對象:
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
三、報考資格:
(一)學、經歷:
具高中(職)學歷(含)以上程度或從事相關工作1年(含)以上經驗年資者,報考資格表(如附表2)。
(二)限制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進用,若已完成進用後,始行發現者,依國軍評價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第16點第(一)款第1目及本軍評價聘雇人員管理作業程序第20點第一款規定,本部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通緝在案尚未結案。
2、受有期徒刑、拘役、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保安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受宣告緩刑仍在緩刑期間者。另經地方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尚在緩起訴期間,或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尚未執行完畢者。
3、受法院「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4、進入臺灣地區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居民者。
5、曾犯有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6、違反國籍法規定。
7、曾犯有刑事判決紀錄及限制者,安全調查不合格者。
8、已屆服役年齡之役男而未按法令服兵役者(免服兵役者不在此限)。
9、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證明有精神病或其他心智缺欠,致不能執行招考職務之相關工作任務者。
10、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證明有法定傳染病,有造成傳染病發生或影響他人健康之虞者。
11、各項資料及檢附文件不符、缺漏或造假不實者。
12、曾服務於公務機關或國防單位任軍、文職期間,曾有品德、操守不良、受記過以上懲罰,經該單位出具文書資料佐證者。
13、其他重大且可歸責於報考人事由,顯無法執行聘雇工作者。
14、凡有涉及毒品前科者,不得報名。
(三)目前在職國軍評價聘雇人員,如有意願報名者,須先向單位自動申請離職才可報考,並依規定辦理離職作業,須檢附主官核定離職報告(附表3),如發現隱匿未離職者,將取消報考資格。
(四)除限制條件外,合乎上述資格者始准報考。
伍、作業程序:
招考作業節點:115年規劃辦理第1次甄選招考作業。(依實況適調整甄選招考次數)
項次 作業項目 第1次 備考
1. 招考公告及簡章發放 115年4月10日
2. 報名 115年4月10日至115年4月17日期間 2週
3. 寄發准考證 115年4月18日至115年4月20日期間 3日
4. 開放術科考場供應試人員參觀 115年4月21日至115年4月22日 2日
5. 學科、術科與口試測驗 115年4月第4週
週四(115年4月23日) 1日
6. 成績通知單寄發 115年4月27日至115年4月29日期間 3日
7. 複查成績 115年4月30日至115年5月4日期間 5天
8. 錄取報到通知寄發 115年5月5日至115年5月7日期間 3天
9. 錄取人員報到
(依錄取報到通知單時間為主) 115年7月1日 0830時
至
0930時
一、公告與簡章發送:
(一)依奉核定之員額,律定報考時間及截止日期,分以紙本張貼及網路公布招考訊息,且須達7日以上(含假日):
1、網路公告:台東榮民服務處、台東就業服務站、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資訊網。
(二)簡章發送:
1、現場領取:逕至空軍志航基地(台東市志航路3段3號)會客室,憑身分證件登記免費領取。
2、網路下載:透過台東榮民服務處全球資訊網頁下載。
二、報名:
(一)報名日期:115年4月10日至4月17日。
(二)報名方式:
1、採通信報名(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或現場報名方式,逾期不予受理。
2、請按報名表格式(如附表4)填寫後,於簽名欄親筆簽名,於規定報名時間內檢附下列文件(驗畢收繳,不予發還);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至「950台東郵政90336-1號信箱評價雇用人員招考委員會收」辦理報名手續(以郵戳為憑,逾期或缺件均不予受理)。
(1)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
(2)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明影本(正反面)乙份。
(3)最近3個月內拍攝之2吋光面、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之黑白或彩色相片1式3張(不得佩帶深色鏡片眼鏡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背面填寫姓名。
(4)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乙份(無證照者須檢附從事相關實際工作經歷證明書)。
(5)工作經歷證明書:如未具招考職類相關技術士證照者,須填寫經歷證明書乙份,年資計算至115年1月1日止(如附表5),並檢附勞保證明乙份(投保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或勞工保險卡影本並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章)。
(6)體格檢查報告:地區國軍醫院或公立醫院體檢表(含驗血、胸部X光檢查)證明正本1份,須檢附114年10月1日(含以後)檢查時間。
(7)個人基本資料調查同意書(附表6)。
(8)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報名注意事項:
1、選填職缺須與所繳交技術士證照或工作經歷證明書相符,未依規定選填類組職缺或檢附文件不符,報名無效。
2、報名後經招考會審查合格者,核發准考證;審查不合格者不予核發准考證,僅以專函通知應試人員,各項報考資料不辦理退件。
3、人員報名資料檢查表(如附表7),報名所繳交資料如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或未齊全者,應於試務機關電話通知後次日1700時前完成補正,未依期限繳交或補正者,將不予受理。
4、人員報考資格不符招考簡章規定、隱匿不符招考對象或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不實情況者,取消錄取資格,如有違法,將移送法辦。另錄取人員應同意遵守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國軍評價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等規定。
三、准考證寄發:
准考證(如附表9)於115年4月18日至4月20日期間寄發;審查不合格者不予核發准考證,並以聯隊正式公函通知應試人員資審不合格原因及ㄧ併退回限掛回郵信封。
四、開放術科考場參觀:
(一)人員資格審查確定後,於115年4月21日至4月22日為開放術科考場供應試人員參觀(開放時段:0900-1100及1400-1600時,逾時段不得要求開放),並請應試人員前一天1700前以通訊方式告知單位。
(二)報考人員如進入考場先期勘查場地者,請依通知安排時間入場參觀。
五、考試日期:如時間配當表(如附表8)。
當日1500時至結束為術科測驗預備時間,視當次報考人數調整運用。
六、成績單寄發:
115年4月27日至115年4月29日期間寄發成績單(如附表10)。
七、應試人員複查成績:
115年4月30日至115年5月4日應試人員申請成績複查作業(如附表11)。
八、錄取通知:
115年5月5日至115年5月7日期間寄發錄取通知單。(依錄取通知單時間為主)
陸、考試項目及配分標準:
一、學科測驗(40%):
(一)參照勞委會證照、證書考試題庫,題庫參考資料網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請應試人員自行下載題庫運用)。
(二)依招考職類專業學識(含109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111-114年度汽車修護丙級)為命題範圍,採筆試測驗題方式進行(選擇題-單選50題,每題2分,以100分為滿分;汽車修護丙級題庫佔80%、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題庫20%)。
(三)為求公平公正,命題小組於考試當日,入闈前30分鐘,由主任委員按專業組別勾選決定進入闈場,試卷以電腦亂數隨機抽題並彌封用印,考前送達試場由筆試監考官解封實施測驗,命題委員於測驗結束後出闈場,全程由試務管制小組委員監督下執行並拍照或攝影存證。
(四)以集中考場施測,監考官須宣達考場規則及核對准考證,測驗時間60分鐘,於測驗結束後將試卷彌封(遮蓋准考證號碼),再交由命題委員實施閱卷。
二、術科測驗(40%):
(一)由各進用單位就所任編制職位專長,依工作性質及實際操作等方式測驗之;按考試類別由應試人員於術科題庫自行抽籤決定測考題目,各專業術科課目及評分表,如(附表12-1~4)。
(二)術科測驗所需裝備、工具,應試人員應依本部各實作場地提供之裝備及工具執行測驗,不得額外要求,應試人員毋須另行準備。
(三)各站設有評鑑官與助教(由各專業具備A層級合格證之班長擔任)執行評分及安全維護,試前集中下達安全規定及核對准考證,測驗時間依各專業考題評鑑時間表要求於時限內完成,成績採合議制,由評鑑官及助教評分平均而得(以100分為滿分),全程由試務委員監督下執行並拍照或攝影存證。
(四)術科測驗時應按各專業安全要領,全程配戴相關防護用具,如未遵守安全規定及有危安因素者,評鑑官應立即予以制止並要求改正,始得繼續執行;惟違反安全規定該項評分,以零分計算。
(五)術科助教另執行准考證核對、計時及成績統計。
(六)術科完成測後,立即實施負重測驗(必測項目),以1分鐘負重20公斤持續行走環繞50公尺完成者以合格評定,未完成者以不合格評定,評分表(如附表13)。
三、口試(20%):
(一)口試區分6項標準評分(如附表14),設主口試官(中隊長)及口試助理(中隊士官督導長),每位應試人員測驗時間6分鐘(含1分鐘自我介紹及5分鐘口試官提問),成績採合議制,由主口試官及口試助理評分平均而得(以100分為滿分),未達60分即評定為「不合格」,全程執行並拍照或攝影存證。
(二)口試助理另執行准考證核對、計時及成績統計。
四、特別加分:
取得相關專長國家級證(書)照(如附表15)。並出具證(書)照正本者得直接加總成績分數,證書以1分計算、丙級證照加2分、乙級證照加3分、甲級證照加4分;若取得同職類證照,採最高證照實施加分,總成績分數累計至100分為限,參試人員於考試當日出示正本,以便查驗。
柒、錄取標準:
一、各科測驗成績以100分為滿分,如有任一科缺考(不得參加後續測驗)、成績零分、學/術科測驗及口試成績評定不合格者,均不予錄取。
二、學科、術科、口試等各項成績以60分為錄取最低標準,並按各職類報考人員測驗總成績(包含學術科、口試及特別加分計算分數)高低依序評定正取(為各職類招考員額)及備取(為正取員額1倍人數),如達錄取最低標準而總成績(包含學術科、口試及特別加分計算分數)相同時,依序以術科成績、學科成績、口試成績等項目評比。
三、若正取人員未依規定辦理到職,視同放棄該職務,不得保留任職之權益,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捌、複查成績:
一、報考人如需申請複查成績,先行以通訊方式告知承辦單位,並附回郵信封(貼妥郵票),須註明姓名、住址及連絡電話寄「台東郵政90336-1號信箱 評價聘雇人員招考小組收」,俾利回覆。
二、請於115年4月30日至115年5月4日(以郵戳為憑)寄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原錄取人員經複查成績後,若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或成績未達相關錄取條件時,即取消錄取資格,該應試人員不得異議。
四、各學科及術科以複查試卷內有無漏未評閱、與卷面分數是否相符及總計分數為限。應試人員不得要求重閱、調閱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及其他有關考試資料。
五、應試人員申請複查以1次為限。
玖、招考紛爭(釋疑)處理程序:
一、應試人員對於本次甄選(招考)計畫如有疑義,請於招考公告10個工作日內向評價聘雇招考小組提出釋疑,逾期視同無疑義並不予受理。
二、應試人員於應考期間如有任何疑義應立即向監考人員反應,於考試結束後反應不予受理。
三、評價聘雇招考小組於115年4月27日至4月29日期間寄發成績單,應試人員如有疑義時,請於收件7日內(以郵戳為憑)備齊相關資料,以書面向評價聘雇人員招考小組提出釋疑,非以書面或超過申訴期限者,不予受理。評價聘雇人員招考小組將於接到申訴案日起30天內正式函覆申訴人。
四、請填妥釋疑書(如附表16)於規定之申訴期限內,以掛號郵寄或現場申請方式至評價聘雇人員招考小組,逾期不予受理。
拾、一般規定:
一、考選委員會負責本次甄選(招考)全盤作業,並由主任委員督導執行;另成立試務中心,設置於本部CTS換訓教室,中心主任由修大品標科中校科長擔任,管制試務執行進度及考試當日情況。
二、入闈命題:
由考選工作編組主任委員指派命題小組成員,於考試日當日0800時入闈,並於考試日1500時解闈,入闈期間命題人員禁止與外界聯繫,闈場秩序由命題小組長負責,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執行各項通訊管制,各科試題打字、校對、印製、點核完畢後,即由命題小組長密封加蓋職官章後於考試當日學科測驗前30分鐘運出闈場,由監察小組委員及試務行政支援小組送至考場試務中心。
三、准考證請應試人員自行妥善保管,應試當日視同營區出入通行證,車輛進出營區應接受營門警衛檢查,請提早20分鐘到場辦理報到。
四、報考人於每節應試時,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皆正本入場應試,若發現身份不符或未攜帶者,取消應試資格。
五、考試前一日交通及當日食宿由應試人員自行處理。
六、考試時間、地點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確有變更必要時,將於考試前一日電話通知,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依台東縣政府發布當日停止上班為準,並另行通知改測時間。
七、錄取人員如未在規定時限內辦妥各項手續者,視同棄權,取消錄取資格;另錄取人員完成報到後,依規定簽署勞動契約書(如附表17、17-1)正式雇用,如不願簽署勞動契約書,或未簽立遵守工作規則之同意書面,取消錄取資格,依規定辦理備取人員遞補。
八、凡有書面、口頭、電話等請託關說情事,經查確有實情者,一律不予錄取,並依「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處理。
九、錄取人員受雇後,若發現有不符報考資格或資料造假情事者,一律予以解雇,如有違法,移送法辦。
十、應試人員如遇不公或發現有違反規定情事,可立即於當下向編組人員反映協處,並請提出確切事證以利承辦單位處理,但切勿無中生有,以防衍生法律問題;另如測考後有發現違反規定情事,請依招考紛爭(申訴)處理程序,亦須提供確切事證,以利查證作業。
十一、依本計畫進用之評價聘雇人員權利義務與行為規範,悉依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規定及國軍評價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十二、績效獎金屬經常性給予,應納每月工資薪酬總額,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領有退俸軍、士官轉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將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拾壹、附則:
一、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之。
二、承辦人:
第七修護補給大隊場修中隊中士噴發士鐘重瑋。
三、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軍線871504-05。
自動總機:089-223911#871504-05。
附表1
空軍第七戰術戰鬥機聯隊評價聘雇人員招考選工作編組及執掌表
編組職稱 單位 級職 職稱 執掌 備考
主任委員 修補大隊
大隊長室 上校 大隊長 1.綜理全盤考選事宜。
2.擔任錄取評議會主任委員。 代理人:
駐隊官
副主任
委員 修補大隊
大隊長室 中校 副大隊長 1.協助主任委員辦理全盤考選作業。
2.擔任錄取評議會副主任委員。 代理人:
駐隊官
副主任
委員 修補大隊
大隊長室 中校 政戰處長 1.協助主任委員辦理全盤考選作業。
2.擔任錄取評議會副主任委員。 代理人:
政戰幹部
委員 後勤科 中校 科長 審核招考甄選計畫作業。
委員 修補大隊
修管科 中校 科長 協助辦理招考甄選及進度管制作業。
委員 修補大隊
品標科 中校 科長 協助辦理招考甄選及進度管制作業。 代理人:
修管科
科長
委員 修補大隊
場修中隊 少校 代理中隊長 1.負責考選全盤事務。
2.擔任口試委員。
3.擔任錄取評議會委員。 代理人:
場修中隊
分隊長
委員 修補大隊
場修中隊 士官長 士官
督導長 1.負責考選全盤事務。
2.擔任口試委員。
3.擔任錄取評議會委員。 代理人:
場修中隊
士官長
附表1-1
空軍第七戰術戰鬥機聯隊評價聘雇試務中心
編組職稱 單位 級職 職稱 執掌 備考
試務管制小組 後勤科 少校 後參官 1. 管制招考甄選作業全盤執行進度。
2. 負責筆試監考及考場各位秩序維持。 業務代理人
修補大隊
修管科 中尉 修護官 執行招考甄選計畫審查作業。 業務代理人
修補大隊
品標科 中尉 軍械官 執行招考甄選計畫審查作業。 業務代理人
修補大隊
場修中隊 少校 代理中隊長 1.負責考選全盤事務。
2.擔任口試委員。
3.擔任錄取評議會委員。 代理人
少校分隊長
試務行政
支援小組 修補大隊
場修中隊 少校 代理輔導長 督導執行招考全盤行政事務 代理人
少校分隊長
修補大隊
場修中隊 士官長 班長 負責執行招考全盤行政事務 代理人
上士修護士
修補大隊
場修中隊 中士 人事士 承辦及協調招考全盤行政事務 業務代理人
修補大隊
場修中隊 士官長 士官
督導長 擔任口試評鑑官。 業務代理人
修補大隊
場修中隊 少尉 飛修官 負責闈、試場應用器具調度與布置。 業務代理人
修補大隊
場修中隊 地裝組
組長 班長 負責「地裝修護員」術科考場全盤試務暨擔任術科主評鑑官 代理人
班長
修補大隊
場修中隊 地裝組
助理 修理士 擔任「地裝修護員」術科助理評鑑官
修補大隊
場修中隊 地裝組
試務人員 修理士 「地裝修護員」術科測驗全程攝影作業
試務執行小組 修補大隊
場修中隊 中士 組長 擔任「負重測驗」助理評鑑官 業務代理人
修補大隊
場修中隊 中士 組員 負責「負重測驗」全程攝影作業 業務代理人
修補大隊
場修中隊 中士 組員 負責執行筆試全程攝影作業 業務代理人
修補大隊
場修中隊 中士 組員 負責執行口試全程攝影及計時作業 業務代理人
闈場命題小組 修補大隊
場修中隊 小組長 1員 負責筆試試卷題目、審訂及閱卷等復審作業 1.命題小組由主任委員勾選。
2.小組長1員、審訂人員1員、專業3員,合計5員
修補大隊
品標科
(品管室) 試題
審訂人員 1員 負責筆試試卷題目、審訂及閱卷等初審作業
修補大隊
場修中隊 專業
命題人員 3員 負責筆試試卷命題及閱卷工作
監察小組 督察科 少校 監察官 監察試卷拆封及清點作業。 業務代理人
修補大隊
場修中隊 少校 代理輔導長 1.監督筆試試卷命題及閱卷工作。
2.監督闈場安全管制作業。
3.負責監督試務中心命題全盤作業。 業務代理人
醫療小組 醫務所 待命小組 負責考場緊急醫療服務。 業務代理人
附表1-2
空軍第七戰術戰鬥機聯隊評價聘雇人員招考選委員會閱卷命題小組圈選名冊
專業 現任職務 個人資料 圈選 備考
單位 級職 姓名 學歷 經歷 服役年資
小組長 修補大隊場修中隊 少校
代理中隊長 蘇峻毅 113指參班 副中隊長 16年 恭請鈞長圈選適員
(1員)
修補大隊場修中隊 少尉
修護官 吳杰睿 114二技 飛機修護官 3年
審訂
人員 品標科 士官長
品管士 許憲祥 108士長班 兵器維護士 18年 恭請鈞長圈選適員
(1員)
品標科 上士
品管士 邱信介 110航技學院 發動機機械士 7年
地裝
專業 修補大隊場修中隊 士官長
班長 潘浩成 110士長班 地面裝備修理士 14年 恭請鈞長圈選適員
(2員)
修補大隊場修中隊 上士
班長 楊舜丞 108士高班 地面裝備修理士 11年
修補大隊場修中隊 上士
修理士 林品嘉 112士高班 地面裝備修理士 7年
附表2
空軍第七戰術戰鬥機聯隊評價聘雇人員招考報考資格表
編制 職稱 說明 工作內容
雇8等 地裝修護員 須具備下列條件:
需符合考選規定報考資格學、經歷。
地裝修理專業:以下(擇一)
(一)汽車修護或電機相關證照。
(二)從事相關汽車、電機修護或熟稔維修空用地面裝備工作經歷1年(含)以上經驗年資者。
上述工作經歷需提供相關實際工作年資證明或同等能力證明。 1.執行各型空用地面裝備每日裝備維保、週期性檢查、測試、潤滑及耗材更換等保養。
2.執行各型空用地面裝備故障研判檢修、器材更換、零件修理等相關工作。
3.執行各型空用地面裝備車體凹損檢修及噴漆。
4.執行坑道、待命掩體及南北警戒機堡,各固定氣、電源裝備維保。
5.執行戰備發電機故障檢修。
附註:
※相關工作經歷年資需求,請參照報考資格之學、經歷規定。
※未符合上述資格者報名無效,不予核發准考證。
※上述工作學歷及經歷須提供相關實際工作年資證明或同等學歷證明。
附表3
附表4
空軍第七戰術戰鬥機聯隊115年評價雇用人員第1次招考報名表(1)
姓名 身分證號
性別 生日
男性役別 出生地
聯絡電話 聯絡手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緊急聯絡人 姓名: 年齡: 關係: 手機:
一般國民 軍眷 原住民 現職聘雇 退役官士
最高學歷
科系 □具同等學歷
考試日駕駛之交通工具車號 汽車: 機車:
報考職缺
類組 □雇八等地裝修護員1員 (工作地點:台東)
持
有
證
照 核發單位 生效日期 證照職類 證照級別
工
作
經
驗 公司企業/機關 工作性質(職類) 任職時間
以上均為本人親填無誤,簽名:
附表5
工作經歷證明書(2)
證明機構
(出具證明機關或企業機構全銜)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生 身分證字號
服務部門 職稱
工作要項
任職起迄時間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服務年資共計: 年 月 日
工作狀況 □目前在職 □曾經在職
上述證明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取消報考資格。
機構負責人:
機構地址:
機構聯絡電話:
(請蓋機構章戳)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表6
同意書
立書人 因報考空軍第七戰術戰鬥機聯隊評價聘雇,同意單位運用本人個人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連絡方式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本人之資料),俾利辦理安全查核相關作業。
謹立此同意書備查。
立書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7
應試人員報名資料檢查表
項次 檢附文件 檢查勾選(請打V) 備考
1 報名表
2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近3個月資料)
4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5 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一式二張
6 證照/書正反面影本
7 工作證明書及勞保證明(投保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或勞工保險卡影本並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章)
8 體檢表
9 安全查核同意書
10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1 回郵信封3個(貼足35元)
12 現職評價聘人員離職報告 非現職評價聘雇毋須檢附
應試人員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8
空軍第七戰術戰鬥機聯隊評價聘雇人員招考測驗時間配當表
日期 時間 考試課目 考試地點 備考
起-止 合計
1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0800至0820 20分鐘 應試人員報到 場中1號棚廠
在訓教室
0830至1050 140分鐘 術科測驗
(含負重測驗) 各實作場地
1100至1200 60分鐘 口試 場中1號棚廠
在訓教室
1200至1400 120分鐘 午休 場中1號棚廠
在訓教室
1400至1500 60分鐘 學科測驗 場中1號棚廠
在訓教室
1500-至結束 至結束 術科測驗 各實作場地 (預備時間)
試場規則 一、應試人員應於時限內完成報到,逾時不予受理,並取消參試資格。
二、應試人員於學科測驗時按准考號碼對號入座,凡遲到10分鐘以上者,不得進入考場應試,考試30分鐘後,始得交卷;術科測驗及口試遲到3分鐘以上者,不得進入考場應試,以棄權論。
三、考試時請將准考證及身份證置於桌面左上角,俾便核對。
四、除應用之文具外,參考書籍不得攜入考場。
五、凡未參加第一節考試者,即取消考試資格。
六、考試中不得有舞弊行為,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七、試卷中一律以黑(藍)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不得以鉛筆作答。
八、試卷中不得使用立可白(帶)塗改及書寫姓名或作有任何記號,違者以零分計算。
九、考試時間終了時,無論是否作答完畢,一律停止作答,並將試題(卷)繳交後,迅速離開試場。
十、應試人員於營區時間,須配合遵守相關規定,禁止於營區內拍照、攝影或其他刺探軍事機密或毀損軍事(公共)設施之行為,如經查屬實,將依法究辦。
附表9
空軍第七戰術戰鬥機聯隊評價聘雇招考
准 考 證
准考證
編 號
姓 名
※本證在測驗時間,視同營區出入通行證,並接受營門衛兵檢查,請將准考證妥善保管。
※ 車號: 試場規定:
一、應試人員應於時限內完成報到,逾時不予受理,並取消參試資格。
二、應試人員於學科測驗時按准考號碼對號入座,凡遲到10分鐘以上者,不得進入考場應試,考試30分鐘後,始得交卷;術科測驗及口試遲到3分鐘以上者,不得進入考場應試,以棄權論。
三、考試時請將准考證及身份證置於桌面左上角,俾便核對。
四、除應用之文具外,參考書籍不得攜入考場
五、凡未參加第一節考試者,即取消考試資格。
六、考試中不得有舞弊行為,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七、試卷中一律以黑(藍)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不可以鉛筆作答。
八、試卷中不得使用立可白(帶)塗改及書寫姓名或作有任何記號,違者以零分計算。
九、考試時間終了時,無論是否作答完畢,一律停止作答,並將試題(卷)繳交後,迅速離開試場。
十、於應試人員資格審查確定後,將安排109年4月15日至17日(開放時段:0900-1100及1400-1600時,逾時段不得要求開放)為開放術科考場供應試人員參觀,並請應試人員前一天1700前以通訊方式告知單位。
時間配當表 考試日期:1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時間 科目及地點 簽章 時間 科目及地點 簽章
0800-0820
(20分鐘) 應試人員報到
(一號棚廠) 1100-1200
(60分鐘) 口試
(在訓教室)
0830-1050
(140分鐘) 術科測驗
(含必測項目)
(一號棚廠) 1400-1500
(60分鐘) 學科測驗
(在訓教室)
附表10
空軍第七戰術戰鬥機聯隊評價聘雇人員第1次甄選(招考)成績單
准考證號碼 姓名
項目 成績 原始成績 加權分數 項目 結果 評定結果
學科測驗 必測項目
-負重測驗
術科測驗 特別加分
口試
小計
總成績分數 學術科及口試加權分數小計+特別加分
附表11
空軍第七戰術戰鬥機聯隊評價聘雇人員第1次甄選(招考)複查成績申請單
准考證號碼 姓名
項目 成績 原始成績 查覆分數 項目 成績 原始成績 查覆分數
學科測驗 口試
術科測驗 特別加分
必測項目
-負重測驗 總分
注意事項:
一、報考人如需申請複查成績,先行告知承辦單位,並附回郵信封(貼妥郵票),須註明姓名、住址及連絡電話寄「台東郵政90336-1號信箱」評價聘雇人員招考小組收,俾利回覆。
二、請於115年4月30日至115年5月4日(以郵戳為憑)寄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原已錄取人員經複查成績後,若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或成績未達相關錄取條件時,即取消錄取資格,該應試人員不得異議。
四、各學科及術科以複查試卷內有無漏未評閱、與卷面分數是否相符及總計分數為限。應試人員不得要求重閱、調閱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及其他有關考試資料。
五、應試人員申請複查以1次為限。
附表12-1
空軍第七戰術戰鬥機聯隊評價聘雇人員第1次招考甄試課目評分表
項目 配分 內容 備考
學科 40% 一、參照勞委會證照、證書題庫命題。
二、依招考職類專業學識(含109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111-114年度汽車修護丙級)為命題範圍(汽車修護丙級題庫佔80%%、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題庫佔20%)。
※測驗成績60分(含)以上為合格,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術科 40% 一、地裝專業:
(由考生自行抽籤2項實作測驗各占50%)
1、液壓系統維護。(操作原理暨安全規定口述介紹)
2、輪胎拆裝。(操作原理暨安全規定口述介紹)
3、電源系統維護。(操作原理暨安全規定口述介紹)
※上述測驗成績60分(含)以上為「合格」,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口試(含資料審查) 20% (一)自我介紹、家庭簡介、個人對新職工作認知、工作性質之瞭解程度與期許、個人對未來生涯規劃、專業知識、工作經歷及特殊才能及儀態及語言表達能力等。(10%)
(二)取得相關專長國家級證(書)照,並出具證(書)照正本者得以加分,證書以1分計算、丙級證照加2分、乙級證照加3分、甲級證照加5分;若取得同職類證照,採最高證照實施加分,最多可累計至滿分10分為限。(10%)
※上述成績60分(含)以上為合格,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必測項日 合格/不合格 1分鐘內負重20公斤物品,持續行走環繞50公尺。
※時限內完成者為合格;未於時限內完成者為不合格,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附表12-2
空軍第七戰術戰鬥機聯隊「評價聘雇」甄選(招考)術科評分表(地裝專業)
准考證號碼 姓名
項次 液壓系統維護
(操作原理暨安全規定口述介紹) 配分 得分 備考
1 試車前有無配戴防護裝具(耳罩)。 10
2 檢查電瓶接頭是否鬆脫。 5
3 檢查水箱、燃油、滑油是否符合規範值內。 10
4 旋轉引擎電門至ON位置。 5
5 同時壓下加油辦及油濾通氣辦。 5
6 啟動引擎前,確定慢車手柄(IDLE)未拉出。 10
7 按住啟動鈕直到引擎起動為止,但不可超過15秒。 10
8 啟動後觀察滑油壓力表,若10秒內無壓力指示,則拉出慢車手柄關車。 10
9 正確啟動後,允許溫車5分鐘,觀察轉速表並且調整油門至引擎轉速600RPM,不可強制負載,當轉速低於1500RPM時引擎可能受損。 15
10 溫車後調整油門至2500RPM。 10
11 將液壓系統建壓至3000PSI,並檢查相關管路有無滲漏。 10
合計 100
前述工作完成時間是否在限時30分鐘內完成:___分___秒 □是□否
評定結果: □合格 □不合格
優缺點評述:
評鑑官簽章:
附表12-3
空軍第七戰術戰鬥機聯隊「評價聘雇」甄選(招考)術科評分表(地裝專業)
准考證號碼 姓名
項次 輪胎拆裝
(拆裝原理暨安全規定口述介紹) 配分 得分 備考
1 作業前確實做好各項裝具使用前檢查。 5
2 作業人員確依規定配戴防護用具(護目鏡)。 5
3 鎖環為危險之零組件,執行補氣時,嚴禁操作人員站立於鎖環正前方。 5
4 補氣前如檢查輪胎內胎補釘過多或外胎有磨損,龜裂等情況,應予以更換新件。 5
5 執行補氣過程中,不可拍打輪胎,防止鎖環彈出,發生危險。 5
6 拆卸輪胎前,先將氣嘴防塵蓋鬆開,並拆下氣門芯,將輪胎放氣。 10
7 拆下內圈五枚固定螺帽,拉出輪胎及車輪組合件。 5
8 拆下外圈八枚固定螺帽、螺桿、墊片,分離車輪兩半片。 5
9 自車輪組合件拆下車輪內胎及車輪襯帶。 5
10 檢查輪胎有無裂紋、凸起及插入的物體(玻璃、釘子…等等)。
,檢查胎面有無過量或不均勻的磨損,視需要更換輪胎。 5
11 將襯帶、內胎及輪胎安裝於車輪組合件上。 5
12 將外圈八枚螺桿、螺帽及墊片安裝車輪半體之各螺帽釘並上緊。
5
13 將輪胎組合件放置於防爆籠內,並將防護鐵條安裝妥。 5
14 灌充時人員應離防爆籠10呎以外作業。 5
15 灌充時注意輪胎充氣情況如有異樣立即停止作業。 5
16 確依各型車輛及空用地面裝備技令之氣體及標準胎壓執行充氣作業。 10
17 安裝輪胎組合件,並藉扭緊各螺桿螺帽及鎖緊墊圈而固定之。 5
18 將裝備放低至地面上,重新檢查各螺桿螺帽是否牢固。 5
合計 100
前述工作完成時間是否在限時90分鐘內完成:___分___秒 □是□否
評定結果: □合格 □不合格
優缺點評述:
評鑑官簽章:
附表12-4
空軍第七戰術戰鬥機聯隊「評價聘雇」甄選(招考)術科評分表(地裝專業)
准考證號碼 姓名
項次 電源車系統維護
(操作原理暨安全規定口述介紹) 配分 得分 備考
1 試車前有無配戴防護裝具(耳罩)。 10
2 確認裝備上無工具及濺出之燃油、冷卻劑及潤滑油,並檢查下方有無滲漏之跡象。 10
3 檢查電瓶接頭是否鬆脫。 5
4 檢查各燈系是否正常 10
5 檢查空氣指示器、進氣口;燃油、滑油及冷卻液面(含冷卻液回收瓶)液面高度及各管路有無滲漏, 10
6 檢查燃油關斷瓣是否開啟 10
7 操作啟動電源車慢車、大車及輸出電壓,並檢查各儀表。 10
8 使用三用電表量測交流電壓為115V/200V)、頻率(400HZ)及直流電壓(24-28V),並調整至規範值。 15
9 執行關車作業並檢查裝備上、下使否滲漏之燃油、冷卻劑及潤滑油。 10
10 量測胎壓值是否為100Psi或65Psi 10
合計 100
前述工作完成時間是否在限時30分鐘內完成:___分___秒 □是□否
評定結果: □合格 □不合格
優缺點評述:
評鑑官簽章:
附表13
空軍第七戰術戰鬥聯隊「評價聘雇」第1次甄選(招考)
負重測驗評分表
准考證號碼 姓名
項目 評定結果
1分鐘負重20公斤持續行走環繞50公尺 □合格□不合格
使用時間 秒
評鑑官:
評鑑官簽章:
助教:
附表14
空軍第七戰術戰鬥聯隊「評價聘雇」第1次甄選(招考)
口試評分表
准考證號碼 姓名
項次 口試內容 配分 得分 備考
一 自我介紹、家庭簡介 10
二 個人對新職工作認知、工作性質之瞭解程度與期許 30
三 個人對未來生涯規劃 10
四 專業知識 30
五 工作經歷及特殊才能 10
六 儀態及語言表達能力 10
合計 100
優缺點評述:
評鑑官簽章:
附表15
空軍第七戰術戰鬥聯隊「評價聘雇」第1次甄選(招考)特別加分表
准考證號碼 姓名
證照(或證書) 數量(張) 得分 總分
甲級證照
乙級證照
丙級證照
證書
資審人員簽章:
附註:
取得相關專長國家級證(書)照(如附表15)。並出具證(書)照正本者得直接加總成績分數,證書以1分計算、丙級證照加2分、乙級證照加3分、甲級證照加4分;若取得同職類證照,採最高證照實施加分,總成績分數累計至100分為限,參試人員於考試當日出示正本,以便查驗。
附表16
空軍第七戰術戰鬥聯隊115年評價聘雇人員
第1次甄選(招考)應試人員釋疑書
申
訴
考
生 應試人員姓名: 日期:
身分證字號: 連絡電話:(住宅)
(手機)
通訊地址:
一、釋疑事由
附註:
請依規定於時間內,將相關資料寄回評價聘雇招考小組。(逾期或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附表17
甲
聯 空軍第七戰術戰鬥機聯隊評價聘雇人員勞動契約書
一、 自 年 月 日起於
擔任 等 級 員。
二、本人於受雇期間絕對遵守單位各項規定,如有違反願依相關規定處理。
聘雇單位主官(簽章):
受聘雇人(簽章):
\o\ad((身分證字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記:
一、本勞動契約書甲聯由聘雇單位執存,乙聯由受聘雇人執存;本契約未約定之權利、義務事宜,概依國防部令頒「國軍評價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空軍評價聘雇人員管理作業程序」及「工作規則」辦理。
二、本人於受雇期間絕對遵守各項規定,如有違反願依相關規定處理。
三、為維持聘雇人員行政中立,其參選、參與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規範如次。
(一)聘雇人員不得於規定之上班或勤務時間及工作場所,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
(二)聘雇人員登記為各項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三)聘雇人員如當選為公職人員,應於就職前終止勞動契約或依法退休。
四、聘雇人員因重大事故非本人離職不能處理,應依下列預告期間規定申請終止勞動契約: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五、以上內容均經雙方確認及同意,無任何暴力、脅迫或欺騙情事,如發生法律糾紛約定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附表17-1
乙
聯 空軍第七戰術戰鬥機聯隊評價聘雇人員勞動契約書
一、 自 年 月 日起於
擔任 等 級 員。
二、本人於受雇期間絕對遵守單位各項規定,如有違反願依相關規定處理。
聘雇單位主官(簽章):
受聘雇人(簽章):
\o\ad((身分證字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記:
一、本勞動契約書甲聯由聘雇單位執存,乙聯由受聘雇人執存;本契約未約定之權利、義務事宜,概依國防部令頒「國軍評價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空軍評價聘雇人員管理作業程序」及「工作規則」辦理。
二、本人於受雇期間絕對遵守各項規定,如有違反願依相關規定處理。
三、為維持聘雇人員行政中立,其參選、參與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規範如次。
(一)聘雇人員不得於規定之上班或勤務時間及工作場所,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
(二)聘雇人員登記為各項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三)聘雇人員如當選為公職人員,應於就職前終止勞動契約或依法退休。
四、聘雇人員因重大事故非本人離職不能處理,應依下列預告期間規定申請終止勞動契約: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五、以上內容均經雙方確認及同意,無任何暴力、脅迫或欺騙情事,如發生法律糾紛約定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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